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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金象木地板”商标大战落幕 四川企业二审被判侵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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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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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的“金象”二字,却出现在两家木地板公司的商品包装上,孰真孰假,谁来评判?11月26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过公开庭审,法院驳回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简称康威公司)的上诉,认定其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网页上单独使用含有“金象”字样的行为,侵犯了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州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

  “四川金象”不服判决 提出3点异议

  本案商标权人湖州公司为浙江省一家生产木地板的民营企业,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于2012年在第19类木地板、镶花地板等商品上注册了第9651818号“金象”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苏州公司经授权,取得该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

  康威公司未经许可,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及公司官网上使用“金象”二字,湖州公司及苏州公司认为康威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康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5040元。

  康威公司不服,以苏州公司无权与湖州公司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康威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不当三点理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一 苏州公司有无提起诉讼的权利?

  康威公司提出的第一点异议是苏州公司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理由是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存在瑕疵,即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超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以及涉案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存在虚假情况,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在庭审辩论阶段,苏州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认为虽然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了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但康威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也在商标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期限内,故其作为涉案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有权与湖州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且该合同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其效力。

  争议二 没听说过“金象”就不构成侵权?

  庭审过程中,康威公司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摇摆不定,一会称自己未侵权,一会称即使侵权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主观。在审判长的再三确认下,康威公司才最终主张未侵权,此举引发旁听席一阵嘘声。

  “我们从来没听说过苏州还有个‘金象’,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康威公司举证证明其之前已注册了“祥龙金象”的文字商标及卡通大象图形商标。湖州公司、苏州公司则举证证明康威公司注册的卡通大象图形商标是黑白色,其不用“黑象”、“白象”直接用“金象”,显然是为了蹭“金象”的品牌名气。

  争议三 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和费用不当?

  除了以上事实判定,康威公司还认为一审法院对“金象木地板”的品牌知名度和其使用“金象”商标获利情况评估过高,因此50万元赔偿金额和5万元多维权合理费用的判决并不恰当。对此,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表示认可一审判决。

  二审

  驳回“四川金象”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一个多小时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对康威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一一予以驳回。

  首先,苏州公司通过与湖州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其次,康威公司与湖州公司、苏州公司都是木地板公司,其在木地板上使用“金象”二字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至于康威公司提出的其从未听说过苏州“金象”,不具有侵权故意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系依法取得,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最后,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和使用情况、康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酌定康威公司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了律师费和公证费,其中公证费5040元上诉人当庭表示无异议,律师费50000元也提交了相应票据,所以上述维权合理开支应由康威公司承担。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知识产权保护专家:

  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之事

  11月26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知识产权领域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场监督局、省工商联以及西南交通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华大学师生共计100余人参加旁听。

  庭审结束后,成都市天策知识产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不能把注册商标当成一劳永逸的事情,要对商标进行系统管理和保护。

  “企业应该制定一套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王荔说。这套体系包括商标的注册、规划、策略和风险排查,还应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

  “很多企业觉得注册一个商标就行了,忽视了后续管理。本案就是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王荔认为,企业在商品定价时就应该表明商标、品牌在其中的价值,这样一旦被侵权,损失认定也更方便。

  王荔提醒,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还要预测到商标未来的适用范围,是单独注册文字和图形还是组合申报?是不是应该有国外的策略?以及广告语中是否有需要保护的内容?在之后的商标使用中也要做好监测,加强自我保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新闻链接

  四川法院两年受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过万件 结案率达91.2%

  2017-2018年,四川法院共受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10854件,其中民事案件10812件、刑事案件36件、行政案件6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的76.9%;共审结9949件,其中民事案件9915件、刑事案件31件、行政案件3件,结案率91.2%,高于同期知识产权案件结案率81.5%。

  2019年4月,省法院首次发布《2017-2018年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分析近两年全省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民营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出具体建议。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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