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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年前治病致高位截瘫获一次性终结补偿 20年后起诉医院还能获赔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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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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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照料李伟

  如果没有瘫痪在床,李伟的人生会是另一番模样。1999年5月19日,李伟因“医疗事故”造成胸部以下截瘫,鉴定为一级伤残,医院补偿40万元。而20年后,李伟家境困难,她认为,当年的补偿款只能涵盖二十年之内的费用。今年,李伟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诉求医院赔偿20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可因为当年与医院签订的《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20年前:

  “胸10段以下完全性截瘫” 与院方签一次性补偿协议

  1999年,42岁的李伟作为单位骨干,在看了一则医疗广告后,她找到了当时的成都骨伤医院进行治疗。在时任院长刘育才的推荐下,她花了4500元做了胶原酶溶解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

  李伟告诉记者,当年5月19日10时30分左右,医生仅看了她的腰部CT和报告,没有做其他体检,甚至没有履行术前签字,她就被带进手术室接受治疗。11点半左右,她被扶回病房,“就一直觉得腰部很痛。”到了16时,疼痛加剧,术后第三天,才被转至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在她提供的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年的出院证明中,记者看到,在诊断一栏写有:T10段完全性脊髓损伤性截瘫。虽之后她也去过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性治疗,但最终没有效果。至此,她开始了长达20年的病床生活。

  据了解,当年在到各医院治疗都未果后,成都骨伤医院又把她安排住院。住了近一年,一直到2000年5月9日,李伟在《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她才出院回家。

  记者看到,在这份李伟签字的补偿协议中写道:甲方(成都骨伤医院)采取各种医疗手段,并组织专家多次会诊,还向国际国内医学界寻求救治近一年,但病情无明显改善,致乙方(李伟)“胸10段以下完全性截瘫”,甲方于2000年1月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鉴定,但乙方提出愿意协商解决。甲方同意一次终结性补偿人民币40万元,作为今后乙方的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甲方对乙方一次性补偿解决后,甲乙双方即解除双方责任及一切关系,甲方今后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物价涨跌)乙方及其家属不得以乙方截瘫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及再负责,也不得再通过人民法院及其他任何途径提出经济补偿及要求。李伟告诉记者,她签署这份协议也是无奈之举,“那时大家都认为活不了几年,我也只想早点离开。”

  20年后:

  她状告医院要求继续赔偿 医院:“这是个遗留问题”

  今年,李伟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诉求医院赔偿20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李伟说,虽然40万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很大一笔费用,但二十年过去了,物价涨了,“钱早就用完了。”加上自己一直瘫痪在床,患上了冠心病、脑梗塞、糖尿病等多种病症,每月的医疗费都要花去3000多元。今年5月7日,李伟的伤残等级鉴定出来了,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据了解,今年6月29日开庭审理时,成都骨伤医院相关负责人并未到场,但委派律师到场。本月28日,记者来到位于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的成都骨伤医院,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个遗留问题。就当年来说,那个金额(40万)是很多的了。他表示,事发后,医院也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补救措施,但结果并不理想。最后应病人家属要求,进行一次性解决,各方还进行了签字认定。现在医院的态度是,法院的判决也出来了,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患方上诉,我们就应诉。”

  法院判决:

  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李伟代理律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律师认为,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等规定,让医疗事故受害人既可以选择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也可以选择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维权。虽然双方2000年达成了《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但当时并无可参照的具体规定,在“高位截瘫病人活不了几年”的错误认知上,凭想象确定补偿金额,看似你情我愿,但客观上就不具备科学性和公正性。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法院认为,关于 《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超出法定的最长赔偿期限后,赋予受害人通过新的诉讼主张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属于法定的权利。而《关于李伟截瘫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不存在最长赔偿期限的问题,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不得再通过人民法院及其他途径向被告提出经济补偿,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以后再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且当时签订《协议》时,原被告双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协议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在,李伟不服一审判决,并着手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记者也将持续追踪此事。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记者 孙琳

  律师说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

  争议在于补偿协议 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江律师认为,目前争议在于,20年前医院和李伟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能够绝对排除《解释》三十二条的适用。江律师认为,这需要根据当时签订协议的情况进行判断,即医院当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并使李伟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如李伟能够证明,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协议或者认定协议无效,从而使《解释》第三十二条得以适用。但目前李伟20年后才提出主张认为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这将很难举证。李伟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二审时双方对协议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举证。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龙华江律师:

  约定与司法解释不冲突 所以应该赔偿

  龙律师认为,应当赔偿。首先,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其次,当时协议有特定的缔约目的和环境,在于定纷止争,但对于余生的情况并未做详细打算,不能完全限制受害人最基本的需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最后,法律并未禁止性规定不可以赔偿,约定与司法解释并不冲突,所以应该赔偿。

  不过,龙律师表示,个案并不能代表全部,例如工伤等条件下,目前国家禁止重残病人一次性受领补偿,原理在于以前许多人一次性补偿以后,并无能力管理突来的大额资金,资金使用完后便再次索赔,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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