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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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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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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基础性行政法规,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标志着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出台《条例》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总结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有利于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为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条例》把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一)明确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配置资源、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创造条件。

《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二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三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这些制度设计,明确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让市场在所有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

(二)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

《条例》把加强市场主体保护、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化为法律制度。一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二是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这些制度设计,要求政府积极主动作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和支持创新,成为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者。

(三)明确政务公开透明、便利高效、规范优质,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制度性规定。

《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一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二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为市场主体设置适应调整期。三是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四是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这些制度设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改革,将有力提升法规文件制定的公开透明度和科学性、民主性,增强企业对法规政策变化的调适能力,让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明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更好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将党中央关于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要求转化为法规制度。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二是明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市场主体应当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守国际通行规则。

这些制度设计,更加重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内外资企业,只要在中国注册,都将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有助于增强外商在中国投资兴业的信心。

(五)明确改革容错机制,为鼓励和支持探索创新、更好持续激发改革创新动力提供制度性保障。

《条例》明确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旗帜鲜明地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一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二是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三是明确改革措施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这些制度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首次建立改革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包容失误,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主动对标先进,发挥首创精神,有助于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局面。

三、有力有序有效贯彻实施好《条例》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一)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入学习、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规定,把各项制度规范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行为准则,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依法支持营商环境建设、依法开展社会监督、依法反映诉求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形成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

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为了给改革创新留足空间,《条例》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三)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和契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当前和今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协调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和“放管服”改革,围绕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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