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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申报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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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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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队伍建设,有效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有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定于近期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团体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申报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申报代表性传承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3.团体内较为固定,固定人员班底3人以上,团体总人数5人以上,且所有均直接掌握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4.经当地文化、民政、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批复的从事非遗演出、培训、生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以及其他长期开展非遗项目组织策划、传承的民间自发组织。

  (一)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必须由本人(团体)自愿向该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二)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单位需派出考核组对提出申报请求的传承团体进行资格考核,符合条件的传承团体可正式填写申报书进行申报;

  (三)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的申报名单;

  (四)当地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传承人(团体)提交的申报书进行认真评议,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经过申报材料审核、市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对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团体予以公布。

  (一)申请报告:各县、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形成正式的申请报告,提出本县、区的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纸质版一式1份)

  (三)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和体现申报人(团体)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其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纸质版一式3份,音像材料一式1份)

  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提交电子版。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予退还。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名录体系实行退出机制。传承人(团体)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不参加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的,传承团体正式解散的,以及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不通过的,经该项目单位核实后,由当地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市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团体)资格,不再发放传承人(团体)传习补助经费,可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团体)。

  (一)新增的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尚未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的,各县区必须组织申报和推荐。新增项目和原有项目的传承人(团体)申报名额没有。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名录项目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审、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申报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取消申报和认定资格。

  (三)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所享有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详细告知申请人。

  联系人:欧静,电线,邮箱:lzfyk2660261,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1号文化产业大厦1103室市文新广局非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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