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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一审 科研人员将享有更大成果转化自主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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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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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枝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而本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地方立法尚属空白。昨天上午,《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高校院所可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将享有更大成果转化自主权,此外,转化收入将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转化效益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科技成果可给予完成人

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草案)赋予其更大自主权,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高校院所也可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此外,对在本单位登记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成果完成人可提出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其签订转化协议,明确双方收入分配方式,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转化收入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条例(草案)细化了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收入分配比例。

具体来说,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报酬的,从其规定。

同时,相关单位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成果转化成效纳入职称评审

为提升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动力,条例(草案)规定,高校院所应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同时,将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条例(草案)对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公共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和保障,规定,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包含信息搜集分析、价值评估、交易代理、成果推介等服务,鼓励国际、国内和其他地区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挂牌等综合配套服务。

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成果转化情况需年度报告

为保障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成果得到转化应用,条例(草案)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可终止项目、要求返还相应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该成果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

此外,高校院所应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审核后的年度报告应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年度报告将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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