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发布共有产权房管理细则
中新社广州10月25日电 (王华 姜清越)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官网25日公布了《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共有产权房的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50%低于80%,且5年内不得转让产权份额。
根据该《实施细则》,共有产权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件人群提供,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并限定使用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南沙首批共有产权房共347套,户型以三房两厅为主,单户面积为101-142平方米。首个试点项目“首筑花园”位于南沙自贸片区珠江街,将提供给自贸片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型人才及港澳青年。
《实施细则》还对共有产权房的套数、产权份额、回购、上市流转、购房贷款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是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得高于80%,具体比例在签订认购书时确定。即同一楼盘,不同家庭所占产权份额可以不同,由购房人购买的产权份额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细则》,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流转的限制时间有两个:5年和8年。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上市退出,确需退出或被腾退,由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回购购房人产权份额。在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但未满8年的,可以采用内循环的方式(即转让给其他同样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实现流转退出,共有产权住房性质不变。
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购房人可以采用外循环的方式实现流转。即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改变住房共有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如转让价明显偏低(低于同类住房市场价格80%),则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将行使优先购买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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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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