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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集团公司债券曝两宗违规 货币资金曾虚增近9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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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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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6号、67号)显示,经查,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债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其中,神雾集团在《公司债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母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7.17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6月末,神雾集团母公司货币资金实际余额为7404.50万元,披露金额较实际金额增加6.43亿元,即货币资金虚报增加8.68倍。

二、未按时披露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及审计财务报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神雾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神雾集团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整改,提高财务规范性水平,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吴道洪作为神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吴道洪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吴道洪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整改,督促神雾集团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神雾集团同时是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雾环保”,300156.SZ)和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节能”,000820.SZ)的第一大股东。截至2019年3月31日,神雾集团持有神雾环保4.16亿股,持股比例为41.16%;持有*ST节能3.18亿股,持股比例为49.84%。

神雾集团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公司债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

1.神雾集团在《公司债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母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7.17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6月末,神雾集团母公司货币资金实际余额为7404.50万元,披露金额较实际金额增加6.43亿元,增加金额占母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0.52亿元的12.72%。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2.神雾集团在《公司债券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合计21.49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末,神雾集团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实际应为31.11亿元,超过神雾集团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神雾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金额披露错误,且未完整、准确披露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主要构成、形成原因及回款相关安排,具体包括对深圳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基金投资款4.75亿元,对苏州武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1.83亿元,对董事长吴道洪0.58亿元借款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时披露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及审计财务报告

神雾集团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关于无法按时披露公司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公告》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预计无法按预定时间披露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神雾集团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情形,或者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有,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金额、违规担保金额。

报告期末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10%的,应当披露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主要构成、形成原因、回款相关安排;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定价机制(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执行);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将继续发生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66号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履行持续监管职责,并于2019年4月—5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债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

1.你公司在《公司债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母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716,908,598.46元。检查发现,2017年6月末,你公司母公司货币资金实际余额为74,045,043.67元,披露金额较实际金额增加642,863,554.79元,增加金额占母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052,214,395.67元的12.72%。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2.你公司在《公司债券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合计21.49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末,你公司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实际应为31.11亿元,超过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金额披露错误,且未完整、准确披露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主要构成、形成原因及回款相关安排,具体包括对深圳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基金投资款4.75亿元,对苏州武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1.83亿元,对董事长吴道洪0.58亿元借款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时披露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及审计财务报告

你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关于无法按时披露公司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公告》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预计无法按预定时间披露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你公司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整改,提高财务规范性水平,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吴道洪)

〔2019〕67号

关于对吴道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吴道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或公司)履行持续监管职责,并于2019年4月—5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债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

1.神雾集团在《公司债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母公司货币资金余额716,908,598.46元。检查发现,2017年6月末母公司货币资金实际余额为74,045,043.67元,披露金额较实际金额增加642,863,554.79元,增加金额占母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052,214,395.67元的12.72%。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2.神雾集团在《公司债券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合计21.49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末,你公司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实际应为31.11亿元,超过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金额披露错误,且未完整、准确披露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主要构成、形成原因及回款相关安排,具体包括对深圳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基金投资款4.75亿元,对苏州武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1.83亿元,对董事长吴道洪0.58亿元借款等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时披露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及审计财务报告

神雾集团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关于无法按时披露公司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公告》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预计无法按预定时间披露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公司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神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整改,督促神雾集团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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